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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发布“悬赏令”

来源 : 大众网    时间:2023-08-19 00:10:10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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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最新悬赏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杨根华与被执行人周玉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玉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申请执行人杨根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玉平,男,汉族,住济阳区崔寨街道程袁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30196402061918

执行案号:(2022)鲁0115执2236号

执行依据:(2022)鲁0115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59783.32元

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除本院已掌握的)并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待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中扣除并进行支付,直至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情况依法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方式:0531-58296561

联系人:王法官、李法官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刘永生与被执行人徐治慧、魏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治慧、魏明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申请执行人刘永生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治慧,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盖家沟。身份证号:370786198905155727

被执行人:魏明强,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盖家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30197309142718

执行案号:(2023)鲁0115执948号

执行依据:(2022)鲁0115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0000元

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除本院已掌握的)并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待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中扣除并进行支付,直至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情况依法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方式:0531-58296561

联系人:王法官、李法官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王林祥与被执行人杨学江、杨学金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学江、杨学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申请执行人王林祥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学江,男,汉族,住济阳区回河街道淮里洼村。身份证号:372430197003140912

被执行人:杨学金,男,汉族,住济阳区回河街道淮里洼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30196807020911

执行案号:(2011)济阳执字第774号

执行依据:(2011)济阳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0000元

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除本院已掌握的)并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待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中扣除并进行支付,直至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情况依法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方式:0531-58296561

联系人:王法官、李法官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式童与被执行人赵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守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吴式童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守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九龙村中心街清平巷88号,身份证号码:371203197705067739。

执行案号:(2022)鲁0116执626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赵守成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20%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0531-76213368,0531-76212708。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雪与被执行人段元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元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雪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段元钊,男,200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方下街道办事处谢官庄村,身份证号码:371202200003021814。

执行案号:(2021)鲁0116执709号

(2023)鲁0116执恢661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482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代偿款32135.5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段元钊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20%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0531-76213368,0531-76212708。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振西与被执行人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狄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牛振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狄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6911122038。

执行案号:(2023)鲁0116执恢6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狄勇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0531-76252698。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万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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